在没有开庭宣判的情况下,1997年11月24日,王宇鸣接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市教育局招待所与北京斯贝思工贸公司的协议。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北京斯贝思工贸公司给付北京市教育局招待所1995年所欠租12.6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欠租28.8万元及1997年元月至腾房时止的欠款,每月按5万元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百分之五计算;给付电话费19566.61元,水费3935.88元,电费8193.35元,煤款7457元,环卫运费360元。
消息传开后,引起各方关注。全国几十家报纸及国外报刊发表了文章。《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向上级反映了正乙祠的情况。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北京电视台也迅速报道了此事。北京电视台连续3个月进行了26次题为“久违了古戏楼——正乙祠现象哲思录”的《人生热线》直播。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规定:中国境内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国家文物管理部门主管文物工作,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权干涉国家文物所有权转移,任何单位使用、占用的文物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也就是说教育局招待所对正乙祠的房产所有权证不符合文物法。同时,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北京文物事业发展五年规划》中明确指出:“在文物保护方面,遵循谁使用、谁维修、谁受益”的保护利用原则。基于这些法律依据,王宇鸣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就此案到底是否涉及文物保护,还是简单的经济纠纷,在两审期间,原、被告双方辩论激烈。1998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宇鸣“正乙祠系国家文物”的理由不成立,二审败诉。王宇鸣不服判决,8月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9月11日王宇鸣收到宣武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如果他不履行判决书,从9月14日起,宣武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随时可以强制执行。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国家所有”,但事实上由于文物古迹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代替国家行使文物保护职权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一无强制执行的惩处手段,二无雄厚的资金来源,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常常受到阻碍。
北京是世界闻名的文化古都,但北京财政部门用于管理和维修的费用只有1000万,这1000万只能大修和保护一个市级文物单位,如果照此比例计算,要把全北京的市级文物单位修缮一次就要200多年的时间。文物保护界人士认为,像王宇鸣这样不要国家一分钱投资,利用民营企业资金抢修和保护文物的做法在我国文物保护史上属于一个零的突破。
正乙祠大戏楼已有300年的历史。1937年日寇侵华霸占了正乙祠,被当作仓库。日本投降后,这里成了国民党的伤兵营,后来又被改为煤铺。1954年,这里成了教育局的招待所。
1994年10月10日,34岁的民营企业家王宇鸣偶然路过正乙祠。此时的戏楼部分结构已处于危楼状态。楼内柱倾梁歪,戏台台板、二层楼板都已腐朽。作为厨房使用的化妆室油垢污迹不堪入目,走廊的西部成了锅炉房。当天王宇鸣便拟定了抢险修复计划。
1995年10月9日,500多万元的投资使绝响了60年的正乙祠焕发了生命。3天的庆贺演出,梅葆玖、梅葆(王月)、谭元寿等梨园界名人纷纷登场。91岁高龄的胡薭青和84岁的清史专家朱家(氵晋)挥毫题写台联;83岁的古戏楼专家、著名的书法家王遐举老人坐在轮椅上,欣然开封提笔书写了“正乙祠戏楼”匾额,成为临终绝笔。正乙祠的重放光彩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3年多来,正乙祠在王宇鸣的经营下举行过700多场包括京、评、昆、梆、越、曲艺、杂技、皮影等剧种和音乐的演出。西方名剧《哈姆莱特》曾在此展露风采,俄罗斯的红旗歌舞团也在此登台高歌。作为中外文化交流的桥梁,正乙祠接待了法国、斯洛文尼亚、科特迪瓦总统及美、英、法、德、意、日、韩、俄等几十个国家的驻华使节和大批外国专家、游客;台、港、澳侨胞也都纷纷慕名而来。
由于缺乏办戏楼的经验,一年下来戏楼开销高达145万元,每天亏损4000-5000元。旅游淡季,王宇鸣曾连续十几天一人独自坐在台下听戏。原来以企业养戏楼的计划因为戏楼亏损严重而终于破产。由于大量资金投入戏楼,1996年,王宇鸣卖掉了他所经营的酒店、写字楼和四辆轿车,集中财力人力拯救古戏楼。戏楼在内忧外患中度过了坎坷的一年,渐入正轨。1997年教育局招待所在收取了90万元租金后,因王宇鸣无力支付每年高达67万元的租金,将他推到了公堂之上。